《底线》中国法院“案多人少”的特殊性
笔者通过系统对比美国和日本法院的统计数据,对中国法院系统面临的“案多人少”问题作一个科学的实证评估,并为理论和政策研究提供事实依据。根据前文实证研究,可以作初步的事实性归纳:相对于美日等国家而言,当前中国法院系统的法官人均案件量相对不高。虽然实证数据可以清晰说明,中国法院系统的案件总量和法官人均案件量在近年来有了大幅攀升,但是相对于美国、日本及印度等国家而言,无论是从整体还是法官人均的案件量而言,中国法院系统的案件量并没有高到离谱的程度。
不过,另一方面也必须注意到:尽管中国法官人均诉讼案件量并不比美国和日本等国家高,但是中国法官的工作量和工作负荷却不亚于这些国家的法官。根据笔者在2020年针对全国1099名法院司法人员的问卷调查,76.98%的受访司法人员均认为自己每周工作40小时或者更长时间。其中,员额法官是自报加班时间最多的群体,法官助理次之。就员额法官而言,有82.87%认为每周需要工作40小时或者更长,有46.02%认为每周需要工作45小时或者更长,有30.88%认为每周需要工作50小时或者更长,有15.74%认为每周需要工作55小时或者更长(这意味着每周需要加两个白天的班,或者周末全被挤占了)。同时,有64.15%的受访司法人员认为工作负担较重,有8.29%认为工作负荷难以承受,两者加起来达到72.44%。由此可见,当前中国法官队伍工作时间长、负荷大是非常普遍的现象。那么,这种看似相悖的特殊性是如何发生的?除了前文提到的“法官”在不同国家的定位不一样以外,还在于法院“案件量”和“工作量”的差异。在当前中国法院系统,
有不少法官虽然在法官岗位上,但是做了很多法院之外的工作,或者虽然是法院的工作,但不是关于审判的工作。肖扬在2002年7月5日的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就指出:“现在我们20多万名法官中,真正从事审判工作的只有15万左右,有近5万名法官并不在审判岗位”,并且他还特意强调,“这是最高法院统计的,我估计不在审判岗位的法官人数更多”。20年过去了,这个问题还没有解决,甚至在部分地区更为恶化。在上述调查问卷中发现,受调查的1099名法院司法人员,把“非审判工作耗时过多”视为仅次于“案件数量太多”造成法官工作负荷过大的原因。在中国,法官人均“案件量”与“工作量”的重大差异有其深层次原因。归根到底,政法体制对法院有独特的定位和对法官角色的相应要求。江国华和韩玉亭归纳了中国法官的两种角色:社会工程师和裁判员角色。作为“社会工程师”,中国的法官需要承担大量的诸如维·护·社·会·稳·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工作。或者,正如姜峰所言,中国法院不但面临着“案件增加型负担”,还要承担沉重的“功能增加型负担”。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,对于中国乃至全球法院的“案多人少”问题和司法能力危机而言,不仅要关注法院的“案件量”,更需要关心的实质问题是法官的“工作量”。法院所接受和审结的自然案件的数量,固然是需要统计的,因为自然案件量往往是衡量工作量的前提,是作纵向和横向工作量比较的基本度量工具。但是,如果对“案多人少”的关注只停留在对自然案件的定义、计算和改造上,那么有可能是本末倒置。通过精准测算全中国法院法官的工作量及其不均衡分布,是解决“案多人少”和缓解司法能力危机的科学前提。同时,考虑到中国社会的“诉讼爆炸”一时难以平息以及法院“案件量”增加一时难以抑制的基本事实,如何尽量减免“案件量”之外的“工作量”是值得中国法院司法改革者认真对待的务实问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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